税收改了,我们应该怎么做?
(文/财务与信息中心 顾建军)
4月7日下午五点,在集团会议室一举办了关于《增值税税收改革相关知识》的培训。会议由集团财务与信息中心组织,总经理周永兰主讲。集团及各事业部所有财务人员与信息中心吴丽参加了此次内容的培训。
培训的主要内容是针对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发布的相关税收新政,并在4月4日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布的财税(2018)32号文和财务(2018)33号文的学习。财税(2018)32号文的主要内容就是增值税税率的改革,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由17%降为16%,将原适用11%税率的应税行为降为10%。此次税率的重大改革,减轻了企业的负担,给企业带来了更好的发展机遇,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
基于此次税率政策的变动,财务与信息中心和审计中心协同经过建模、测算与分析,对公司的采购和销售环节制定了以下策略:若采购约定采购单价为含税单价的,在5月1日后的业务要求供应商将原先合同价下调0.86%;在未来采购业务中,若不考虑其他价格因素,且不含税单价不变,则含税单价下降0.86%。而销售环节,对于4月30日前已经发货的,一般考虑5月1日后再开票;而针对5月1日后的合同,报价时,若不考虑其他价格影响因素,可参考同类合同的历史不含税单价*1.16进行报价,即含税价最多下调0.86%。
财税(2018)33号文的主要内容是将小规模纳税人应税销售额的标准由原先工业和商业的50万元和80万元统一调至500万元。
基于对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调整,对我们公司来说,有部分供应商和加工厂原先可能是一般纳税人,但规模不大,由于小规模纳税人核算简单,且有些加工厂无法取得进项,故5月1日后此类中小企业极有可能变更为小规模纳税人。而对于我们公司来说,收到的发票由原来的17%的税票(5月1日后为16%)变为3%的税票,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大大降低,因此多交了增值税以及在此基础上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从而导致企业利润的降低。国家的此项政策,对于我公司来说,并没有带来优惠,反而增加负担,减少了利润。就此,经过测算推演,我们制定了相关策略,供各事业部参考。以100元不含税单价开票为例,如要保证作为为购买方,我司的利润不受影响,假设供应商是一般纳税人,提供的专票税率为16%,作为购买方,我司贴补增值税为100*16%=16元,供应商开票金额为100+16=116元。如供应商变成了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专票税率为3%,我司作为购买方,抵减税率变化带来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的增加,建议我司贴补金额为100*1.66%=1.66元,供应商开票金额100+1.66=101.66元,同理可推出具体业务的开票金额。
此次培训主要是针对国家发布的两个税收新政,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所作出的应对策略及分析。会议针对财务人员如何与供应商做好沟通,有效避免企业的税收风险等问题作了交流与分享,并要求会议结束后,各事业部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并与供应链上下游单位积极沟通,做好宣传解释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