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管理规定
为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规范专用发票使用行为,结合公司目前存在的一些情况,现将专用发票的相关知识进行整理,请各公司业务、采购、财务等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并在工作中落实到位。
1、专用发票的有效认证期间从开票日期起90天内有效(注:90天并不是三个月的概念,含周六、周日),未在认证期内办理认证手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
2、如果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必须在开票日期起90天内进行处理),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税务主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税务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3、专用发票退回重开的时间规定:必须是自开票日期起90日内。其他要求:a.如购买方已认证抵扣,购买方需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退货通知单的第二联(税务机关需加盖公章)给销售方作为开具红字发票的依据;b.如购买方未认证抵扣,在开票当月,可将发票联、抵扣联直接退给销售方作废重开;超过开票当月,除将发票联、抵扣联直接退给销售方外,还需由购买方出具退票详细原因说明(购买方加盖公章)给销售方作为开具红字发票的依据。
4、在申请开具专用发票前,要与客户进行沟通确定实际结算数量、单价,以便减少发票作废的现象。专用发票开具后要及时提供给客户,并尽量以发票签收单(见附件)形式与客户确认是否收到专用发票(或以电话、邮件等形式)。
5、购买物资要及时向供应商要取专用发票,并及时审批后送财务认证入账。对于供应商未能提供发票的,财务会逐笔和供应商核对确认情况是否属实。
在实操过程中,涉及专用发票的其它问题,相关人员要及时和财务人员沟通,以便减少由于时间问题带来的不必要税金损失。
财审部
2009-06-13